27日,国务院印发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(试行)》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(北京市、天津市、河北省、山西省、内蒙古自治区、山东省)、长三角区域(上海市、江苏省、浙江省)、珠三角区域(广东省广州市、深圳市、珠海市、佛山市、江门市、肇庆市、惠州市、东莞市、中山市等9个城市)、重庆市以PM2.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。其他地区以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。环境保护工作不断完善,环保设施、设备开发等相关行业及上市公司将获得更多资金支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