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5年10月31日,万圣节美利坚送出“潘多拉的盒子”—股权众筹新规出台,此举被业内认为架空蓝天法案,给小企业股权融资带来福音。我国众筹行业是否会向美国借鉴?有哪些可以结合中国实际?“双创周”如火如荼情势下,一定会放开对股权众筹的禁锢吗?
1、美国股权众筹新规特色。
1)豁免部分企业可以直接向社会融资。从法律原则上来,不允许企业直接向社会大众融资是常态,也是为防止金融风险传导和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。但由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,对某些中小企业而言,股权融资可以帮助其迅速成长,因此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设计此次新规,给予更多企业法律豁免。
2)“宽松”股权融资额度。根据新规,允许企业在十二个月内通过股权众筹的融资额度最高达到100万美金。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满足初创企业的启动需求和初期发展需求。
3)信息披露充分。股权众筹的销售企业,必须向民众投资者和撮合交易商披露更多信息:股权定价方法、财务状况、资金用途、公司管理层、审计报告等。
4)普通百姓可投资股权,但有限额。若投资者年收入或个人资产净值不超过10万美元,则在12个月内的最高股权众筹投资额为2000美元,即不超过其年收入或资产净值的5%;若投资者年收入和资产净值至少10万美元,则12个月内的最高股权众筹投资额为10万美元。
5)降低股权融资成本。体现在融资材料的要求不再过分严苛,基本上可豁免企业只聘请律师和会计即可提供相应书面材料,不需承担更多财务负担。(以上内容来自英文版本,翻译可能有错误和疏漏。)
2、中国企业可否受惠?
根据美国众筹新规,有些公司却无法豁免,其中包括非美国公司、身份暧昧的公司、投资公司、未提交两年产品备案报告的公司等。因此,中国本土公司要想适用美国股权众筹新规,恐怕要想一些办法,比如在硅谷等地设立美国公司,采用协议控制等方法结合内地资产或互金平台等,具体方法可以根据企业自身和股东资源匹配设计。
3、我国众筹法律借鉴。
我国《证券法》也在紧锣密鼓修改中,据了解,股权众筹已载入具体条款。但我国法律是否要对股权众筹开绿灯,需要谨慎对待,即便在美国这样金融消费者成熟的国家,股权众筹的法律和案例都会趋于保守和保护弱者。中国股权众筹的发展时间短、底子薄,如果采取一步到位的办法,反而“欲速则不达”。我们认为,应当学习美国做法,不允许企业直接向民众融资为原则,给予部分企业豁免。豁免的条件可以依据不同社会发展阶段,采用行政法或规范性法律文件给予相应调整。防止股权众筹成为企业困境时解套的工具,防止股权众筹成为激进分子盲目试错的资金来源,引导创新者谨慎创业,而不是有恃无恐。
综上,国家层面鼓励“大众创业、万众创新”,这是积极的。实际落地阶段,应当设立行为边界和负面清单,鼓励创业者真正创新而非忽悠民众。在制度设计上,必须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金融消费者,不能采取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简单粗暴的公平观念。股权众筹,前途是光明的,但道路必定是曲折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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